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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5eC%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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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工作难”]我是公司的质量检查员,因为工作上的疏忽被公司以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等,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 g.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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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立新]我想就这个网友所说的,立法当中也有人大代表和常委提出过,对“严重失职”等等这些词要有一些量的规定,但在法律当中是很难规定的,应该根据每一个案例来判断。比如说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了一万块钱的损失,如果对于年收入几千亿的大公司来说绝对不能说上是“严重失职”,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损失就比较大了,要根本具体的案例来判断。 knmNqO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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